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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VOCs监控装置安装位置要求

更新时间:2021-01-12      点击次数:1674
污染源VOCs监控装置安装位置要求:
 
1 采样点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和比对监测断面上游。
 
2 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
 
3 烟道振动幅度尽可能小。
 
4 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
 
5 安装位置不漏风。
 
6 在 VOCs-CEMS 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16157 的要求确定。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80mm,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90mm。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参比方法采样孔应尽可能靠近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断面。当烟道为正压烟道或有毒气时,应采用带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7 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所采集样品的代表性。

8 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圆形烟道,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 倍烟道直径处;对于矩形烟道,应以当量直径计。

9 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流速 CMS 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 1 米;或位于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

10 为了便于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VOCs-CEMS 应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不小于 5m/s 的位置;如烟道内废气流速不满足该要求,宜选择安装多点测量、线测量或面测量的测量装置,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 号)。

11 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将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在总排气管上,但要便于用参比方法校验连续监测系统;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连续监测系统,并将测定值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连续监测系统。固定污染源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应在旁路烟道内安装 VOCs-CEMS 或烟温、流量 CMS,其安装、运行、维护、数据采集、记录和上传应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
污染源VOCs监控装置安装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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