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甲烷总烃VOCs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站房应备条件:
1 应为 VOCs-CEMS 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采样及传输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 70m。站房外应悬挂 VOCs 监测站房标识牌,规格为:60cm*40cm,材质可为不锈钢、铜板或 PVC,标识牌上应包括:“固定污染源 VOCs在线监测站房”字样和点位名称。
2 站房内应配备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气和挥发性有机物测量的各种气体的量程标气,以满足零点、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采用甲烷或丙烷的标气,苯系物采用至少包含苯、甲苯和二甲苯的混合标气(或每种物质标气),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mg/m3)。低浓度标准气体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通过经校准合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精密度≤1%),也可单独配备。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氢气纯度至少达到 99.99%。 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不确定度应≤2.0%。
3 站房应为砖混或钢混结构。站房建设面积和高度应能满足设备操作和维护的需要。单个站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0×4.0m2(12 平方米);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应≥2000kg/m2。多台连续监测设备在一起的,按原单台 12 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台站房面积增加 4 平方米。房顶低处高度不低于 2.8 米。站房建在标高≥0m 处。站房内预留电缆线槽、信号线槽及电缆地沟(尽量在靠近墙体处设置),电源线、信号线分类后均统一在各自线槽内敷设走线,外露明线长度不得超过 0.1 米。
4 站房门可依据现场情况选择在立面靠左或靠右开口并安装制式钢制防盗门(单扇门,向外开。如涉及防爆请根据要求建设),要求密封性良好,并可加装电子门禁系统。
5 照明设施安装要求:按照既节能又要保证有充足的采光原则。
6 站房应具有能够满足 VOCs-CEMS 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
7 站房应具备防雨、防尘、通风、消防、接地、避雷等基础条件。
8 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温湿度表,并保证室内环境温度在 20℃~30℃,相对湿度≤60%。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
9 应保证连续监测系统持续稳定的电力供应,连续监测设备应与生产设施统一电力供应源。单台监测站房内供电电压应符合 AC 220V±10%,频率 50 Hz,功率不小于8KW/h;电源引入线应使用照明电源,严禁使用动力电源;电源进线应有浪涌保护器;电源应有明显标志,防止意外断电;接地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站房电源应设系统总开关,对每台仪器均应设独立控制开关。分析仪表接入电源应配置与分析仪表功率相匹配的稳压电源。连续监测系统、电子门禁系统、数采仪、视频监控探头及附属部件等均应接 UPS 不间断电源,UPS 电源应能在以上设备断电后不间断提供至少 2小时以上电力供应,至少预留三孔 10A 插座 5 个。
10 站房外加装给、排水设施,方便运维人员对站房进行维护、保洁。
11 站房内应配备工作台及椅子,并设置专门放置档案的位置。
12 管理制度和运维制度,运维人员信息,各连续监测设备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等应在站房内墙上显著位置显示(具体要求参照《济南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运维技术要求(试行)》5.1)。
13 应建立设备档案和运维档案。设备档案包括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各设备操作说明书、用户手册、验收备案资料等基本内容,运维档案包括运维制度、运维公司及运维人员信息、运维常用表格、采样平台及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端维护档案等(具体要求参照《济南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运维技术要求(试行)》8.1)。
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