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文章
新法第33條關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是此次修改的亮點之一,被視為“柔性執法”的典型措施。執法實踐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是初次違法的界定。初次違法,原則上是指頭一次實施違法行為。這一初次違法,是否要限定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還需進一步研究明確。二是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后果輕微和及時改正,兩個要件要同時滿足。具體標準可以通過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予以細化。實踐中可以參照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5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執行。三是初次輕微違法的,可以不予處罰,并非一定不能處罰。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