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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的實施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實踐,是推進國家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全面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舉措。
那什么是自行監測?自行監測包含哪些內容呢?今天就隨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何為自行監測?
依據《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自行監測指排污單位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
自行監測內容有哪些?
依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相關規定,要求企業結合行業類型開展自行監測,其主要內容包含以下幾點:
(1)污染物排放監測
包括廢氣污染物(以有組織或無組織形式排入環境)、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環境或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及噪聲污染等。
(2)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或其他環境管理有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應按照要求對其周邊相應的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質量開展監測;其他排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開展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3) 關鍵工藝參數監測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對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密切相關的關鍵工藝參數進行測試以補充污染物排放監測。
(4)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果監測
若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環境管理文件對污染治理設施有特別要求的,或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應對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果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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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云南省環境科學學會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