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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vocs排放企业该如何选择vocs在线监测系统?

更新时间:2020-10-23      点击次数:1203

 

VOCs连续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由排污单位自行采购。为保证设备性能,确保市、区县两级数据联网,须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进口仪器具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具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设备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2、系统应满足《济南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验收与备案技术要求(试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要求,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相关要求。

3、系统应能够连续测量废气中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苯、甲苯、二甲苯浓度,温度、压力、流速、排放量、湿度、含氧量。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应采用GC-FID法,数据采集仪应支持全网通4G通信技术。

4、设备应质量可靠、使用寿命有保障,在全国重点污染排污单位具有较高的*,设备厂家应能长期稳定地提供技术支持和消耗品供应。

能提供在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数量不少于20个成功案例的设备,优先选择。

5、系统禁止有修改参数、设置检测数据上下限、自动出数、远程控制、报警阈值等隐藏功能,能固化的参数要固化,不能固化的要有合理的变化范围。系统应随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6、系统应具备分析仪直连数采仪功能,所有数据不能经工控机上传至数采仪。自动监测数据的月有效传输率不低于 95%,设备的月故障率不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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