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文章
1、連續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需嚴格按照《濟南市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連續監測系統運維技術要求(試行)》、《濟南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考核辦法》(試行)(濟環發[2017]2號)和《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等技術標準執行。
2、排污單位可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單位負責VOCs連續監測系統的運維。運維公司應實現濟南本地化運維,應在濟南市設立固定辦公場所,配置足夠的人員和保障車輛,且配備足夠的備品備件。
3、站房內連續監測系統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應注明制備單位、制備人員、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標準物質應為有證標準物質,且在站房提供有效的標準物質證書。自行配制的標準物質應溯源到SI溯源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
4、連續監測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運維人員應在2小時內響應并到達現場進行處理,在故障開始的12小時內向轄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在濟南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平臺按規定提交故障上報。設備應在24小時內恢復正常運行,嚴禁故意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控設備的行為。
5、設備故障或停運超過24小時,排污單位應組織采用人工監測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每天至少1次監測,并向轄區生態環境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同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故障超過48小時,應及時更換備機。
6、系統需停運、拆除、更換、移機,更換分析儀,采樣位置或者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由排污單位提前報轄區生態環境部門,經批準后方可實施,且排污單位應重新組織驗收并提交驗收材料至轄區生態環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