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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高度附加要求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注: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高建筑物3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 |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
《危险废物焚烧标准》 |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根据焚烧量、废物类型确定,不应低于20m;须高于半径200米范围内高建筑物5米以上。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焚烧处理能力<300t/d,烟囱低允许高度为45m;焚烧处理能力≥300t/d,烟囱低允许高度为60m;须高于半径200米范围内高建筑物3米以上。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排气筒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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